八、流转税税收优惠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审批或登记备案,省局和设区市局每年应对税收优惠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九、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国家其他税收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除相关税收优惠按本通知执行外,有关行业、企业的税收具体管理工作,仍按原相关办法执行。
附件: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3.省国税局确认备案的检测机构
4.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略)
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6.江西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7.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略)
8.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略)
9.税收事项通知书(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
1.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每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每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供,不需要经认定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每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供,人员变化当月提供变动人员)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申请退税的每月提供)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退税的每月提供)
6.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申请退税的每月提供)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免税、减税、退税)
1.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每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每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供,不包括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3.省国税局备案的有权检测部门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为产品年度质量检测报告;上半年申请退税可提供上年度检测报告,下半年申请退税提供当年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