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领取定期定量救济的老职工,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以下人员在首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减半收取工本费: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签章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三、已经享受一次减免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遗失、被盗、损坏和到期等原因需补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全额缴纳工本费,不再享受减免待遇。
四、各基层派出所受理办证业务后,应及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报送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后,分类装订并制作报表,按月直接报送省公安厅,同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和州市级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省公安厅对各地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分类装订后,按季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核销减免工本费的依据。
五、民政、扶贫、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和出具证明,应严格把关,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只能一人享受减免待遇的,不得扩大到全家都享受减免待遇。
六、没有民政、扶贫、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和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七、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持有证明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减免工本费。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财政、民政、扶贫、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八、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地开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超范围减免工本费的,责令纠正,其减免的工本费由地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