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3日 云财行〔2006〕225号)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暂行办法》
附件:
云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暂行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以下人员在首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全额免交工本费:
(一)农村五保户。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农村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的贫困户。可凭县扶贫办颁发的《云南省贫困农户认定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三)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四)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五)领取国家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烈属证》、《牺牲军人家属证》、《病故军人家属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书面证明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