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毒品违法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第十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公安机关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