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目、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奖励资金,由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破)地的县级财政安排;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州市级财政安排;其他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前款规定应当由县级或州市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举报人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接受举报的同级财政安排。
毒品危害严重县(吸毒人数超过1000人;年破获贩毒案件数超过100件)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县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每年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份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县级财政报送州市财政审核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负责,各级财政承担的举报奖励资金兑现由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州市、县查处(破)案件后,应当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逐级汇总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县级查处(破)案件后,应当由州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由县级公安机关上报州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省、州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经省公安厅、州市公安局审批通知后,先由负责查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支付给举报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州市公安局应当将上一季度应由省、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州市财政局,省级奖励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下拨州市、县财政,州市奖励资金经州市财政局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下拨县财政。州市、县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