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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举报贩卖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4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5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1万元;

  9.10000-50000克(含50000克),每案奖励5万元;

  10.50000-100000克(含100000克),每案奖励10万元;

  11.10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其中缴获氯化钯,每千克奖励5000元;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2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0万元。

  (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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