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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18日 云财行[2005]33号)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建立并规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附件:
  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云南省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5-2007年)》和《云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贩毒;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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