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乡镇预算单位从上级拨入或领回的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来款项的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乡镇,纳入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乡镇,除应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纳入乡镇基本账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政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提出财政票据领购申请,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票据使用及缴款情况,对领购票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将票据的起止号码录入计算机后,方能将财政收入票据领给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登记台账,责任明确,妥善保管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买卖、转借、违规使用、串用、涂改、伪造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应每月定期清理乡镇预算单位领用的票据,及时办理收入结算,票据缴销,并将已缴销的票据存根联报县财政局票据监管机构查验,同时办理新票购领审批手续。每年4月底前,对乡镇财政所上年度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缴销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应根据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日常零星支出由乡镇财政所长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大宗支出时,须经乡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种津贴、补贴严格按照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助;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非工资性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90日内未报账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的凭证,由新的分管财政领导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