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预〔2008〕361号)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独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主要职能:
(一)承担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