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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苏价费[2004]6号)


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请示函》(金质技监函[2003]10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6号令)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重申民用液化气钢瓶(包括居民自备气瓶)检测费只能向气瓶充装单位收取,不得转嫁负担向居民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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