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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苏价费[2004]6号)
淮安市金湖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请示函》(金质技监函[2003]10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46号令)第
二十五
、
二十六
、
二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重申民用液化气钢瓶(包括居民自备气瓶)检测费只能向气瓶充装单位收取,不得转嫁负担向居民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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