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0年国务院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1994年广电部12号令《有钱电视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济南市有线电视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济南市有线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设施的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顺利播放,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设施是指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及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其用天线系统(以下简称有线电视系统)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天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馈线、塔(杆)、接地设施等;
(二)发射设施,包括天馈线、塔(杆)、地网、天线场地及附属设施;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和埋设的传送信号电缆、光缆、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用户盒、供电器、吊线、线杆;
(四)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有线电视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县、章丘市、历城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设立有线电视系统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立有线电视系统的条件和《济南市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