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出让收支科目运用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中,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设置的科目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具体收支科目使用,按财综〔2006〕68号文中“收支科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算收支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预决算制度。
(二)各州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州市支行,应按云财综〔2007〕86号文件规定,按时报送季度统计报表。报表由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财政、银行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报表报送具体时间为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将建立健全对各州市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州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也要分别对所辖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收支管理,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问题的发生。
(二)对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具体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中填103014699“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作收入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土地开发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干管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