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单位)或个人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缴款书》时,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填写相应的目级科目。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开发整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工程预算,报送本级或上级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由有施工资质单位公开竞标,取得竞标资格后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成本,未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土地开发工程预算和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核拨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资金提取缴交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的规定,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土地纯收益,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上缴省级土地纯收益分配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9%,全部用于全省农业土地开发。上缴省级的土地纯收益作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专项用于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
为及时缴交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当日缴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30146”收入总额1.5%的比例,分别填制“本级”、“省级”缴款书。划入省级国库的列入“1030148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再根据当年实际应缴交省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各级国土部门对土地纯收益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由州市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经审核清算,对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足的州市(县),要限期足额上缴,对拒不缴交的,省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扣回。同时,次年省财政不予安排被扣款州(市)、县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的规定,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纯收益中,按5-15%的比例安排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收益基金纳入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