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综〔2007〕151号)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管
(一)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认真学习、宣传和深刻领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精神。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地方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本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并在本级财政国库中设专账(即登记簿),专项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支出。具体由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三)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范围的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并按财政财务及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土地开发成本。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国库部门开设“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中分设 “土地保证金”账户,专门核算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资金的收缴、退付。并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款通知及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凭证及时收、退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