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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补贴对象:具体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
  三、补贴的依据与标准
  5、以退耕农户在退耕计划内的实际退耕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6、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240元(按退耕还林每亩供应粮食150公斤,每公斤中央承担的粮食补助款1.4元和省财政负担的粮食调运费0.20元计算)。
  7、退耕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8、退耕还林实行粮食折现补助后,个别退耕户因口粮确有困难需要粮食的,由县级审定后组织粮源继续补助粮食,所需资金在省补助各地的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总额内开支,如果由于粮价上涨不足部分由州(市)、县解决。
  9、以前年度应兑现的粮食仍按原办法执行,即:2000-2003年度计划任务在2004年以前应兑未兑部分仍按原办法供应粮食。
  四、补贴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10、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承担的每亩210元的粮食补助款和省财政承担的每亩30元粮食调运费。
  11、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分别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资金”专户,管理退耕还林直补资金。
  12、直补资金的拨付。中央负担的粮食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负担的调粮运费,由省财政拨付到州(市)级“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资金”专户,州(市)财政局再下拨到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财政部门所开设的“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资金”专户。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3、退耕还林直接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耕面积,确定补贴资金数额,按照已经实施的每亩补助20元的现金补助兑付程序和办法一并兑付到退耕农户。
  14、实施退耕还林的第一年,补贴资金可分两次兑付。退耕农户在完成造林整地或确定退耕还林并已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经县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确实停耕的,先兑付50%;在退耕还林造林质量验收合格后兑付其余的50%。历年退耕面积的粮食折现和现金补助,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一次性兑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块,要组织群众及时补植补造,落实管护措施,加强幼林抚育,确保退耕还林质量。粮食折现补贴的发放,必须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退耕户凭卡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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