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4〕11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精神,做好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的有关政策兑现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附件:《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和
财政部《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原则
1、退耕还林粮食直接补贴现金,是指按照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将应补助退耕农户的粮食折算为现金直接补贴给退耕农户(以下简称粮食折现补贴)。
2、粮食折现补贴的原则是: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和年限不变;坚持有利于调动退耕农户积极性,保证退耕还林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退耕农户利益,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原则;有利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补贴的范围与对象
3、补贴范围是:2000年开展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以来,纳入中央下达我省的退耕还林计划,并按省下达任务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