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的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分别报省财政厅农业处(文件1份)、省农业厅计财处(文件1份)、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申报的时间为省下达控制数后2个月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报省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制,乡(镇)政府要与扶持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通过项目扶持,当年能够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以上、集体收益增加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村委会要对集体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章立制,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全程参与监管,对不合理的开支要否决,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维持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省和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各地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月末以前将总结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