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合作组织。对村民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其他集体经营性项目的补助。
(五)省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的以奖代补,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弥补村委会正常运转开支。
集体经济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资源、有市场、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集体收入在1万元以下,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技术、人才等条件,有村集体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扶持能够切实增加集体收益;
(二)村级“两委”班子健全,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并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能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五)近三年或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当年扶持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照平均每个村扶持10万元的标准,将当年省财政扶持的村委会个数和扶持资金控制数下达各州市。
第八条 各州市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分解下达到县。根据村委会的规模和申报的项目,区别对待,每个村委会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5-15万元。
第九条 由县确定当年扶持的村委会,以村委会为单位,编制《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汇总后,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上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各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