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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5]170号 2005年8月24日)


各州、市财政局、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1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 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适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二)发展经济实体。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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