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供精种公猪管理规范、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标准、猪常温精液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精液价格、供精(配种)范围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
第十五条 供精单位应取得《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一定数量并符合项目使用条件的种公猪,有比被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的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 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七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村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饲养母猪数量及品种、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输精次数、配种受胎情况、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各项目县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生猪良补项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精液费用和配种服务费用分离,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站或人工授精人员,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人工授精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站点配种人员的管理,制定生猪人工授精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种员的业务培训,对配种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