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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按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认可的精液使用量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猪供精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由我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我省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按各项目县任务数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部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按10元结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必须转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农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追求有关单位极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省、州(市)、县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挪用、截留或挤占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听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云南省农业信息网上发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送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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