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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县农业(畜牧)部门和种公牛站,应分别建立冷冻精液信息管理档案;乡镇畜牧改良站(点)要建立冷冻精液使用登记册,附具养殖户签名,做好生产记录;项目区奶牛养殖户要保存好使用过的冷冻精液细管,以备查验;使用的冷冻精液细管,必须印有农业部规定的奶牛良种补贴标记。

  第十四条 实行冷冻精液费用和配种服务费用分离,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奶牛人工授精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奶牛人工授精站(点)或人工授精人员,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向养殖者收取人工授精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人工授精站点配种人员的管理,制定奶牛人工授精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种人员的业务培训,对配种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冷冻精液的种公牛站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冷冻精液价格。

  第十七条 省、州(市)、县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公布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等。项目实施村(农场)

  要张榜公布奶牛良种补贴的有关政策和本村(农场)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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