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被审核企业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审核企业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四)中介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凡参加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审核、鉴证业务工作必须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审核要点进行;出具的审核、鉴证报告必须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格式。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一式三份,其中被审核企业两份(含被审核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一份),中介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条 中介机构承办审核、鉴证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代理台帐,保证审核、鉴证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并对出具的涉税文书负责,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凡参加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在每年的11月申请备案时,将本年度参与审核、鉴证业务工作情况的总结(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有关表格等)报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从事审核、鉴证业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审查。通过税务机关抽查、审查发现中介机构为被审核企业出具报告,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被审核企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该中介机构处以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视其情节在以后三年内将其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出具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在三年内取消其上述涉税审核、鉴证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