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中介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核算不健全、未能依法纳税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对具备上述条件且自愿从事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的中介机构,于每年的11月到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将于每年年底前向纳税人公布从事次年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
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报送申请备案报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备案表》,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证书、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等证照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员明细表。
第四条 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审核、鉴证业务的企业,在已公布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中介机构从事审核、鉴证业务工作须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各县、区地方税务(分)局不得擅自限制或指定已备案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需要,查询被审核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被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审核、鉴证业务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所形成的鉴证证明,须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业务中如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上报主管地税机关。重大和特殊事项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