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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60号)


各县、区(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特别是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税务检查汇缴与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汇缴的关系,做到既积极推进又明确主次,明确税务机关应负的管理职责,不得把应列入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企业转由中介机构办理。各县、区(分)局要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科学、合理的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然后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未被确定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委托依法设立并经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确认具备资格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参与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中介代理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昌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事项审核和财产损失经济鉴证业务工作(以下简称“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 从事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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