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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中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其中,对省级地勘基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O经批准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 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 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 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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