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 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协助国土资源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 原矿业权人可以矿业权作价投资,投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 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其中勘查单位应具备甲级勘查资质。
第十四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论证和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O如确 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