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 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中划入部分) ;
(二)其他资金。
第五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工作程度必要时可以控制到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 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配套中央确定的项目;
(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三)重要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勘查、调查评价;
(四)国外风险勘查项目补助;
(五)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重大地质矿产 研究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中央和本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成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