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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建〔2007〕153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省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 循环机制,实现"以矿养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设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拟定了《云南省地质 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财政设立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了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前期矿产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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