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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7、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九)评估人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二十四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并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评估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六章 组织约谈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基层分局(所)约谈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约谈的地点原则上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的地税机关所在地或纳税人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约谈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报经基层分局(所)长批准后事先送达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基层分局(所)述明情况及提供举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约谈主要采用当面述谈方式,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确定记录人制作《约谈举证记录》;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需留存待审核的举证资料应制作《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三十条 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基层分局(所)长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向基层分局(所)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基层分局(所)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十一条 评估对象主动要求自查的,经基层分局(所)长同意后,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实施检查,并要求在1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自查报告》报基层分局(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的,应向基层分局(所)长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七章 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过程中发现、确认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属于未违法、违章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基层分局(所)长批准后归档备查。

  (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或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问题,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基层分局(所)长批准后,由税收管理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更正。

  (三)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基层分局(所)长批准后,由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需要处理处罚的,区分不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发现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经基层分局(所)长签字,报县、区(分)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同级稽查局立案查处。

  1、纳税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举证资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4、自查情况与评估认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充分举证的。

  稽查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将查处结果及加强征管的工作意见向基层分局(所)反馈。

第八章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分局(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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