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地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
第九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地税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第十条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选取
第十一条 选取评估对象是指由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和直接确定对象等方法。
第十三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连续三个纳税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五条 直接确定评估对象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包括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情报交换及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对象分为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基层分局(所)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对象由县、区(分)局确定为主。
(一)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出现较大错误的;
2、纳税人某一项主要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浮动较大的;
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
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5、发票使用情况与申报收入有明显差异的;
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
7、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选取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评估对象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中选取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报基层分局(所)长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