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部门应及时对评估实施单位移交的案件按规定程序实施税务检查,稽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征管部门及其评估实施单位反馈检查、处理结果。
评估人员需及时对稽查结果与该纳税人评估报告反映的涉税疑点和涉税金额进行对比分析,寻找评估疏漏点,从而改进评估方法,优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正确性和准确性,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质效的提高。
三、严格程序 规范操作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以《纳税评估管理作业指导书》为准。
(二)纳税评估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纳税行为、提高行业纳税遵从度为出发点,各单位应严谨、认真地组织好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取得相关涉税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三)在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评估发起人应负责组织协调评估数据信息的采集、测算或提供评估标准值和预警值等。税收管理员和其他纳税评估人员应在接到纳税评估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对疑点的消除,必须有详细的情况和数据为支撑,不能大而化之。
四、加强管理 注重实效
(一)市局将把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单位全年纳税评估工作监控面应达到市局绩效考核确定的指标。
(二)市局、县区(分)局和基层分局(所)三级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县、区(分)局每季度重点选2户进入本单位案例库, 同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每季度将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方案》,对各单位上报的纳税评估案例进行评选,选取优秀案例列入市局优秀案例库,并选择其中部分案例向省局报送参加省局优秀案例库的评选。凡未入选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优秀案例库的,以及未按时按质上报的,将根据省、市局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三)各县、区(分)局每季度组织一次行业专项评估,形成行业评估专项报告,并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市局。
(四)各基层分局(所)均应建立评估工作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逐户记载评估对象的评估信息,跟踪每一个评估对象的评估进展情况。市局制定评估工作台帐的参考格式(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由专人负责填制并留存。
(五)各单位、部门在制定纳税评估计划、组织纳税评估时,不得搞“图数量”、“走程序”,搞形式搭花架。要切实把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放在首位,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既要有量的保证,更要有质的提高。
(六)基层分局(所)要建立典型纳税评估案例分析会议制度。典型纳税评估案例分析会议实行集体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季末召开一次,由税收管理员对已评估的企业就实施评估的过程进行概述,汇报评估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下一步的纳税评估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集体评审中,税收管理员可以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或疑点,尤其是某些税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涉税情况,经过集体讨论,找准解决问题的税法依据,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避免今后工作中出现同样的问题。
(七)纳税评估的总结与验收。
各县、区(分)局要适时对各项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并于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或特定评估工作结束后,以抽样复评的方式对基层分局(所)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评估人员评估中未发现问题,但在税务稽查或上级抽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纳税评估人员的相应责任。
抽样复评可通过抽调纳税评估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员,在县、区(分)局范围内开展第三方交叉抽查的方式进行。
日常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结果由基层分局(所)按年进行总结,报县、区(分)局,县、区(分)局汇总本单位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并报市局;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结果由发起人按评估计划要求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区(分)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同时报市局。
(八)各县、区(分)局应加强对纳税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基层分局(所)在做好评估工作台帐的同时,向征管部门上报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统计情况和工作总结;对于转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反馈结果,基层分局(所)应及时将其与该纳税人《纳税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疑点进行对比,做好总结分析,以逐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九)各县、区(分)局应积极主动地与国税、工商、建委、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以及与纳税相关的信息,为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地开展提供依据。
(十)各县、区(分)局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收管理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从纳税评估的户数、纳税评估查补的税款、纳税评估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结合执法责任制,实行奖惩制度。
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省局《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赣地税发〔2007〕42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