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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320号)


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随着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纳税评估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已成为现代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

  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把纳税评估列为日常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加强对纳税评估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召开纳税评估工作协调会,研究分析评估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明确分工 协调配合

  (一)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要加强宏观税负综合分析、行业税负比较分析、重点税源微观分析和收入预测动态分析,提高税收分析质量;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查验相结合,认真开展企业纳税评估,建立健全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和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率、平均物耗能耗等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对重点税源企业、异常申报企业等实行重点评估,促进企业正确申报;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纳税评估工作良性发展。

  1、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组织、协调基层分局(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不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评选、推荐纳税评估优秀案例。

  2、计财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面”的扫描,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为基层分局(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3、税政部门负责对税收与经济关联度,分行业、分税种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线”的分析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各税种、各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定期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为基层分局(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三)纳税评估的发起。

  根据对综合税负、分行业税负的分析,以及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信息采集、纳税申报审核等方面发现的征管问题,科学确定各类纳税评估的发起时间。日常评估由基层分局(所)负责发起;对税种和行业的专项评估由县、区(分)局的税政部门负责发起;对重点税源户的特定评估由县、区(分)局的计财部门负责发起。

  日常评估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安排结合阶段重点工作按季制订计划按月发起;对税种、行业的专项评估应依据县、区(分)局年度评估工作安排适时发起。其中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应在汇算清缴中企业申报结束后发起。对列入专项稽查计划的纳税人开展的专项评估,应在专项稽查工作开展前1个月内发起;对重点税源户的特定评估,应按照保证每一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评估一次的原则,在年度内有计划地安排,按季度发起;对连续3个月零申报、发票领购使用异常等管理问题的特定评估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发起。

  各类评估发起时,发起人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防止针对某类纳税人重复评估等问题的发生。

  (四)纳税评估计划的制定。

  日常评估计划由基层分局(所)制订,并报县、区(分)局备案;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计划由县、区(分)局纳税评估发起部门制定,也可以由县、区(分)局纳税评估发起部门指定基层分局(所)列入其纳税评估计划。

  各单位、各部门要科学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县、区(分)局纳税评估发起部门在制定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计划时应将省级和市级重点税源户全面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基层分局(所)在制定日常计划时应将县(区)级重点税源户,或年缴纳地方税10万元以上的查帐征收户全面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五)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与稽查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各单位、部门应在评估分析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移送稽查的案件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环节,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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