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教督[200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教育局:
为促进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扎实推进全市基础教育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005]23号)的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督导评估要按照《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统筹和协调各类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八个方面作为主要内容。同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依据标准和要求,研制《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另行下发),各区县政府要将标准和细则,作为评估与考核的主要依据,全面抓好落实,并逐步内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
三、我市督导考核工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采用区县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督查的办法进行。
具体办法是:各区县政府在每年12月底前要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及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局在区县自评的基础上,于第二年的一季度前组织有关处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牵头下,对各区县进行复查,评出等级。然后,将复查报告与等级,分别报市政府,省、市委组织部,省、市教育部门。
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在我市组织复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督查。报经批准后,省将予以公告。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市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晋升的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市将通报批评。
四、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顺利开展。要将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与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努力推进本区县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