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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五)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抽样产品,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所抽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十条 各州、市局在监督抽样工作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抽样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向省局医疗器械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抽样工作总结;

  (二)“现场抽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表”;

  (三)“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和未抽到样品企业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拒绝抽样单位的情况;

  (四)抽样情况表(附件5);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样品接收、产品检验、留样、出具检验结论、检验结论通知书寄送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抽验的样品应当在省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3个月。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一)样品的接收

  承检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并记录样品是否符合抽样技术要求(包括外包装、外观等),核对样品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记录是否相符,若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抽样单位进一步确认,并作相应处理。接收、查验样品后,承检单位应填写“产品收样情况汇总表”(附件8),并书面告知送检单位接收情况,不符合抽样要求的样品及时退样,抽样单位应及时完成退样产品的补充抽样工作。

  (二)产品检验

  承检机构应按照抽验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和结果判定,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中有不符合项目被检出时,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该品种的其他项目可停止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有不良反应的品种均要求进行全检(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注明原因)。

  (三)材料报送

  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汇总整理,填写有关报表,报省局医疗器械处。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1.抽验工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验的基本情况、检验结果的数据统计及分析、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申诉处理情况、典型事例、检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承检机构参与抽样任务的,还应总结抽样中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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