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印发云南省城市公共汽车燃油补贴办法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利益,保障城市公共汽车的有序运营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成品油价格调整后,要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基本不受影响的要求,根据省政府《云南省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方案》,结合城市公交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补贴办法具有可操作性,易于量化、兑付及时。
3.坚持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补贴资金要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营运企业。
二、补贴范围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简称公交企业下同),具体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4.不在城市固定线路上行驶的。
三、补贴的计算方法
省对各州(市)公交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成品油补贴资金,依据建设部门统计年平均用油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省对州(市)公交企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金额=该州(市)公交企业年度实际平均用油量*(提价金额*负担比例)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
1.省财政厅根据省建设厅核实汇总后的城市公交企业用油量,计算对各州(市)的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实行总额包干,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及时兑付给企业。
2.各公交企业按季将季度营运情况及实际车辆耗油量向同级建设部门进行申报。经同级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拨给公交企业。
3.企业收到对燃油补贴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燃油补贴收入”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