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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及公告费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及公告费的函
(二○○四年三月四日 苏价费函[2004]25号、苏财综[2004]19号)


省教育厅:
  为减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负担,现决定取消省、市、县教育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年检时收取的年检及公告费(省级400元,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继续按苏财综[2002]59号、苏价费函[2002]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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