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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二○○四年四月五日 宁价费[2004]101号、宁财综[2004]226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质量监督费的请示》(宁建基字[2004]122号)收悉。为切实抓好我市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市编委同意你委所属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增挂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且该站已经省建设厅批准取得资格证书获准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178号、苏财综[1999]99号)、《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房[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取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现批复如下:

  一、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与内容

  1、本市房屋建筑的二次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

  2、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3、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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