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制企业向下岗、离岗人员收取档案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苏价费[2004]84号)
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转制企业向下岗、离岗人员收取档案管理费的请示》(苏价检字[2004]32号)收悉。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联合下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苏劳就[1999]60号)中明确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其收费主体是指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转制企业不属上述机构,不能比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