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年度财政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单项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年度财政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单项工程是否需要监理,由州(市)农发办决定。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发办尤其是州(市)、县(市、区)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省农发办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州(市)农发办要按省农发办规定的时间上报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或企业筹资情况、资金使用和财政有偿资金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建设情况,宣传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区农民群众满意度等。

  第五十条 在县(市、区)农发办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州(市)农发办督查的基础上,省农发办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部分竣工项目也可以委托州(市)农发办组织验收。县(市、区)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验收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州(市)农发办进行督查。在此基础上,省农发办对全省范围内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省农发办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省农发办将根据国家农发办的综合评价,对各州(市)、县(市、区)作出3年竣工项目的验收结论,对各州(市)、县(市、区)的验收结论将作为表彰奖励和分配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