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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也可以委托州(市)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和省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和省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及省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州(市)、县(市、区)农发办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有编写能力的单位编制(包括有能力的县(市、区)农发办、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行业技术管理部门等),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初步设计由州(市)农发办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各州(市)农发办将项目初步设计的审定意见报省农发办备案;省农发办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审定意见15天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条 由县(市、区)农发办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州(市)农发办审核、汇总并上报本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书。内容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报表中有关特殊数据及特殊情况的说明等。在其他措施中安排有项目资金的,必须在说明书中阐述清楚其主要建设目的及建设内容。

  (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表。各类项目计划报表基层表及汇总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各地按规定要求进行填报,不得擅自改变报表格式。所填报表数据需符合真实准确、客观全面和科学合理的要求。

  (三)附件:省、州(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别出具对承担财政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其他专项补充证明材料。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书、年度项目计划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是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因此,各州(市)、县(市、区)在编制好年度项目计划报表的同时,应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书和相关附件材料,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书、年度项目计划报表及附件的有关内容和数据应保持一致,相互对应,互相补充,建立完整的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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