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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州(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有关要求上报项目。

  各级农发办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三条 各州(市)上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和部分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由省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对拟建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州(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附件,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及国家和省农发办要求上报的相关项目申报证明材料、图纸和附件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审查未通过或资料不全的项目不得向上一级农发办申报。省农发办对上报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进行复核。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和附件)或财务状况不清晰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县,除取消当年该项目立项资格外,次年也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并扣减其下一年度非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投资;对弄虚作假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机构在项目评估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项目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而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评估人员今后不得再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应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且项目实施后不会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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