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级农发办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提供有效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帐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发办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办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虚报和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违规违纪行为,除责令有关州(市)、县(市、区)限期改正外,并按《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办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可由县农发办、项目建设单位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项目建议书经省或州(市)、县(市、区)农发办实地考察合格,方可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逐级上报上级农发办。拟扶持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上报。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具备编写能力的有关专家编制,以上编写方式均应达到国家农发办规定的编制质量标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