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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有偿无偿相结合、贴息、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非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工作质量和验收情况测算各州(市)、县(市、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各州(市)、县(市、区)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和实地调查后项目立项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5%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州(市)、县(市、区)项目竞争立项情况、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进一步加强科技推广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推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州(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有偿和无偿资金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报省农发办备案。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参股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遵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财发〔2006〕1号)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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