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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发办和州(市)、县(市、区)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县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带),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我省农业主产县和粮食主产县分别按主要农产品和粮食的产量及提供的商品量以县为单位确定,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带)按省政府批准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

  非农业主产县应结合本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发展的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省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经济发展状况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需要,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农发办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省财政厅依据国家规定及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省、州(市)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按与中央财政1:0.45的比例配套。州(市)级财政可以在确保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州(市)、县(市、区)级的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相应配套资金由所在州(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应尽量达到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40%,但总额不得突破,其中,农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均含以物折资)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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