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二○○六年六月八日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 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或经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和糖料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和草场改良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农民群众(包括农村集体)及企业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程序筹集的社会其它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