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本部门特定资产配置事项的初步审核;
(五)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本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六)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对尚未与本部门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凡是规定了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