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少产权登记)
第六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级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对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省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省人民级政府和财政部报告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