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5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省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省级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