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票据及医疗报销证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苏价费[2004]85号)
镇江市物价局:
你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票据及医疗报销证工本费的请示》(镇价费[2004]24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的通知》(苏卫规财[2003]53号、苏财综[2003]48号)要求,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包括电脑收费收据、手写收费收据和费用定额收据)。医疗专用票据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价格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苏价费[1996]70号、苏财综[96]13号)规定管理。地方医保结算机构在一定范围要求统一印制其他专用票据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此外,发放票据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医疗机构加收费用。医疗机构也不得违反规定向患者收取票据工本费。